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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21822片招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KRAS p.G12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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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6 0 小曲 发表于 2023-8-9 16: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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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招募(10)


适应症: 队列 A: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的、有 KRAS p.G12C 与 STK11 共突变且 KEAP1 野生型的非
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 队列 B: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至少经 1 线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的、有 KRAS p.G12C 与 STK11 共突变且 KEAP1野生型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项目分期:Ⅱ期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入组标准



1. 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之前需获得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岁;
3. 对于各个阶段入组的人群限定如下:
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经标准治疗失败的、或缺乏标准治疗的、或不愿意进行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或转移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优先入组有 KRAS p.G12C 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剂量扩展阶段:
 队列 A: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的、有 KRAS p.G12C 与 STK11 共突变且 KEAP1 野生型的非
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 队列 B: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至少经 1 线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的、有 KRAS p.G12C 与 STK11 共突变且 KEAP1野生型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4. 对组织标本的要求:
剂量递增阶段:受试者自愿提供既往组织标本,或自愿进行组织活检。
剂量扩展阶段:如受试者在筛选期可提供当地实验室检测的基因突变结果用于入组评估,确认入组后也需提供既往肿瘤组织标本(3 年内)或在首次给药前接受肿瘤组织活检以供中心实验室回顾性确认基因突变。如受试者无既往的基因突变检测结果,则需在筛选期入组前提供既往肿瘤组织标本(3 年内)或在首次给药前接受肿瘤组织活检以获得组织标本,由本研究指定的中心实验室对组织标本进行前瞻性筛选,确认具有符合入组要求的基因突变后,受试者才可入组(即所有受试者患者均需提供组织标本供中心实验室检测)。
5.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6. 受试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如果没有未经过放射性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时,可选择在首次给药≥4 周前接受过放射性治疗且影像学证实发生进展的病灶作为靶病灶;
7. ECOG 评分 0 分-1 分;
8. 受试者筛选期器官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指标:
a.嗜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 x 109/L;
b.血小板≥100 x 109/L;
c.血红蛋白≥9g/dL;
d.肝功能:
-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试者胆红素≤2.0 倍 ULN;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倍 ULN(如有肝转移,则≤3.0 倍 ULN);
e.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3,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药物治疗,要求 INR<3;
f.血清肌酐≤1.5mg/dL(132.6umol/L)或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1.73m2
9. 育龄妇女在进入本研究前,血清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并同意从研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完全避孕;无生育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应自然闭经至少 12 月;或筛选期至少 6 周之前经历过双侧卵巢切除、子宫切除或输卵管结扎;在单侧卵巢切除的情况下,其生育状况将通过激素水平进行确定;
10.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研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既往(≤2 年)或目前患有其他病理类型的实体肿瘤或血液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浅表非侵袭性膀胱癌、已治愈的Ⅰ期皮肤癌(除外黑色素瘤);
2. 既往使用过 KRAS p.G12C 抑制剂治疗的;
3. 既往已知具有 EGFR 突变、ALK 融合、ROS-1 融合、BRAF V600E 突变、NTRK 融合、MET14 外显子跳跃突变、RET 融合、HER-2 突变等阳性;
4. 对试验药物或赋形剂(如微晶纤维素等)严重过敏;
5. 患有恶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者,治疗后神经系统症状稳定的脑转移除外。治疗后且神经系统稳定的脑转移是指经过手术、手术+放疗或放疗后 28 天,在首次给药前无疾病进展或出血证据且在入组前至少停止使用类固醇激素 14 天;
6. 开始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患有活动性感染(≥2 级);
7. 未经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和腹水;
8. HIV、HBV、或 HCV 病毒筛查: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活动性乙肝(定义为筛选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检测值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
– 活动性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表面抗体[HCVAb]检测结果呈阳性,且 HCV-RNA 检测值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
9. 既往(首次用药前≤6 个月)患有任何严重的和/或不可控制的疾病或经研究者和申办方判定可能影响受试者参加本研究的其他疾病,如下:
– 未控制良好的疾病,或参加本研究可能会影响对这些疾病的控制;
– 失代偿性肝脏疾病;
– 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异常病症或慢性疾病,包括不能吞服试验药物、活动性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伴有肠道吸收不良的慢性腹泻、难治性恶心呕吐和/或之前有影响吸收的外科手术,或需要长期进行静脉营养治疗;
10. 既往(首次用药前≤6 个月)或现有证据表明有下列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脑血管意外;
11. 受试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 患有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
– 严重的室性或室上性心律失常(心率控制良好的心房纤颤且无其他心脏异常的受试者除外);
– 超声心动(ECHO)或多门电路(影像)探测(MUGA)测定左心室射血分数<50%;
– 静息心动过缓(筛选期心电图心率值<50 次/分钟);
– 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例如 III-IV 级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不全(见附录 D);
12. 筛选期用 Fridericia 公式计算的心率校正后的 QT 间期(QTcF)的值> 470 msec;
13. 在首次给药前存在未缓解的>1 级的与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除外脱发、临床上无重要意义的实验室异常值;2 级的外周神经病变及血红蛋白水平 9-10g/dL 的 2 级贫血);对于 2 级甲状腺疾病,若经治疗后目前病情平稳,研究者与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审核同意后可以入组;
1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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